过去,围绕父母房子产权继承问题,不少家庭纷争不断,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的案例屡见不鲜。但自《民法典》实施起,父母房子的继承有了全新且明确的规定,这些新规为房产继承提供了清晰指引,有效避免了诸多不必要的家庭矛盾。

一、新增遗嘱形式,更贴合实际需求
以往立遗嘱,常见方式是手写、录音或公证,可这些方式对部分老人来说存在不便。比如,有的老人不识字,无法自书遗嘱;有些老人行动不便,去公证处困难重重。如今,《民法典》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合法有效形式。
采用录像遗嘱时,需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,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或肖像,同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。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并注明年、月、日 。这不仅给老人立遗嘱提供了便利,也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避免因遗嘱形式问题产生纠纷。
二、公证遗嘱不再优先,以最后遗嘱为准
过去,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。这意味着即便老人后来立下新遗嘱,只要之前有公证遗嘱,房产继承仍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。但在现实中,情况复杂多变,老人的想法可能随时间推移、家庭状况改变而发生变化。
现在,《民法典》规定,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。例如,张大爷早年公证遗嘱将房子给大儿子,但晚年一直由小儿子悉心照料,于是张大爷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儿子。按照新规,在张大爷去世后,房产应依据后面这份自书遗嘱由小儿子继承,充分尊重了老人的最终意愿。
三、扩大继承人范围,引入代位继承
传统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,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当第一、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,房产可能无人继承。
《民法典》扩大了继承人范围,引入代位继承制度,侄子、侄女、外甥、外甥女都可成为合法继承人 。假设李奶奶的子女先于她去世,且李奶奶没有配偶、父母,她的兄弟姐妹也已离世,但李奶奶有个外甥一直对她关怀备至。在李奶奶去世后,她的外甥就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李奶奶的房产,避免了房产无人继承的情况,也体现了对亲情关系的进一步保护。

四、设立宽恕制度,给继承人改过机会
继承人若有以下行为会丧失继承权: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;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 。
但《民法典》同时设立了宽恕制度,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,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。比如,小王曾因遗弃父亲被认定丧失继承权,但后来小王深刻悔悟,悉心照料父亲,父亲也原谅了他,并重新在遗嘱中指定小王为继承人,那么小王仍可继承父亲的房产,给予了家庭关系修复的机会。

五、明确农村房产继承,遵循“地随房走”
对于农村房产继承,新规明确遵循“地随房走”原则。拥有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,但不能单独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。

在房屋翻建或改建时,需经村集体同意。若超出规定使用面积,可能面临拆除或需支付相关费用 。对于本身违建的农村房屋,其继承权也会受到影响。这既保障了农村房屋继承的合法性,又规范了宅基地的使用,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权益。
《民法典》对父母房子产权继承的新规,从遗嘱形式、效力认定、继承人范围、继承人权益以及农村房产继承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与创新,为家庭房产继承提供了公平、公正、人性化的解决方案,让亲情在房产继承中得以延续,减少了家庭矛盾,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。